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的效力状态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一份有效的合同应当基于双方真实、自由且平等的合意。然而,当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或不公平的瑕疵时,法律为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赋予其撤销合同的权利,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这种可撤销的合同,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权利。

因一方欺诈、胁迫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典型的可撤销情形。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则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这两种行为均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同样可以主张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例如,对交易标的物的根本性质产生误解,误将仿制品当作真品购买。此种误解必须达到“重大”程度,即直接影响当事人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确定合同条件,一般性的判断失误或对市场行情的误判通常不构成重大误解。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通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其核心特征在于合同订立时即已存在利益严重失衡,且这种失衡并非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愿,而是由于一方缺乏经验或处于紧迫情况所致。法律对此进行干预,旨在维护实质的合同正义。
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需要之际;行为人利用此境况提出苛刻条件;对方被迫接受该条件;结果上显失公平。这与胁迫有相似之处,但更侧重于利用对方的困境而非主动实施恐吓。
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没有限制。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或者逾期未行使,则该撤销权消灭。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撤销合同制度是法律为矫正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瑕疵、保护当事人真实意思与公平交易而设立的重要救济机制。明确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等具体情形,理解其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对于市场主体防范法律风险、在权利受损时及时寻求司法救济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这不仅是维护个体权益的需要,也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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